关于贯彻执行《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 和《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  来源:秘书处

合建设【2016】49号

 

各区、县(市)住建局(建管局),开发区建发局(建管中心),有关单位:

     为深入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,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,根据《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》(市政府令160号)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《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(DB34/T 5059-2016)和《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(DB34/T 5060-2016)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现就《标准》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     一、本《标准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,原《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》、《合肥市公共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》、《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%设计标准实施细则》、《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%设计标准实施细则》同时废止。 

    二、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民用建筑,以及因设计重大变更等原因在2017年1月1日之后重新报审的民用建筑,应执行本《标准》。
    三、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检测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,积极开展《标准》宣贯培训工作,确保全面落实《标准》相关内容。

2016年11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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